名稱 | 第79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21-11-11 |
PDF下載 | 原始檔案下載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一致性第79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紀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法規補充說明: 一、各驗證機構辦理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與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時,若於網際網路購買抽驗樣品,應先確認該網際網路 網頁顯示之器材外觀照片 , 與該網頁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 明標籤之審驗證明器材之外觀照片,屬「相同器材外觀」 ,及確認 該抽驗樣品來源為其取得審驗證明者 、 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 符合性聲明標籤者,始得購買辦理抽驗,避免該抽驗樣品來源為非 屬其取得審驗證明者 、 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者,以符合相關規定;其抽驗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該網際網路網頁 顯示該抽驗樣品之外觀照片 , 與標示其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 標籤之截圖。 二、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20條第4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 驗管理辦法第23條第4項規定略以,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其 申請時檢附之檢驗報告,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失其效力。爰該審驗證 明經撤銷或廢止後,其檢驗報告之原測試機構不得依該等辦法第6 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引用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另 依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 以,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 辦理測試作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 1 二、未依審驗辦法辦理測試作業。…另該等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略以,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審驗契 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四、違反審驗辦法 等法令規定。…爰此,若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後,其檢驗報告之 原測試機構不得引用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 出具檢驗 報告,驗證機構不得核發審驗證明,若有違反該等規定,本會將依 前揭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陸、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7案,各提案經充分 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1011478~11011484) 。 柒、散會:下午6時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011478 ■低功率射頻器材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法) 檔案之名稱) 有關110年9月10日公 由於廠商向檢測實驗室提出測試需 NCC 9月10日 建議若審驗申請 告之 「審驗申請書」之 求時,實驗室通常會將檢測與審驗的 email 通知:110 書中之委託書欄 申請日期須晚於「檢 相關表單提供給客戶填寫,因此客戶 年9月10日起,各 位有填寫,則審 驗報告」之出具日期 在審驗申請書上填寫的日期是向實 驗證機構於受理 驗申請書之申請 一事,是否可以採較彈 驗室遞交資料的日期。若需等到測試 審驗時,應確認 日期則無須晚於 性作法。 結束後,才又請廠商填寫實際日期與 「檢驗報告」之 「檢驗報告」之 用印,將較為耗費人力時間。 出具日期,應早 出具日期。 廠商反應: 「檢驗報 Sent: Friday, September 10, 2021 於「審驗申請書」 是否可以於申請 Subject: [EXTERNAL] 「檢驗報告」 之申請日期,如 告」之出具日期應早於 書上,用印時壓 「審驗申請書」之申 之出具日期應早於「審驗申請書」之 有不符合,應請 上用印日期,在 申請者更正「審 送件時再押上申 請日期,不合乎實務 申請日期 驗申請書」 面操作。 請日期。或NCC 各位先進好: 由於公司用印程序繁 可同意不引用 110 年 9 月 10 日起,各驗證機構於受 瑣,曠日廢時,多時需 「檢驗報告」之 理審驗時,應確認「檢驗報告」之出 花費2weeks,為了增 出具日期,改為 具日期,應早於 取時效,通常在案件送 引用樣品接收日 「審驗申請書」之申請日期,如有不 實驗室測試期間,便已 期或測試期間日 符合 , 應請申請者更正 「審驗申請書」 開始準備相關送審文 期等。 之申請日 件用印工作,以致申請 書之申請日期,早於 期,以符合相關規定,本會將請TAF 「檢驗報告」之出具日 督導該事項。 期。 請問 NCC 版本切結 書及其他相關切結書 填寫日期是否也必須 同申請書一樣不得早 於測試報告日期? 可 以和測試報告日期同 一天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根據 NCC 於 9/10 日來信通 知:110 年 9 月 10日起,各驗 證機構於受理審驗時,應確認 「檢 驗報告」 之出具日期,應早於 「審 驗申請書」之申請日期,如有不 符合,應請申請者更正「審驗申請書」 之申請日期,以符合相關規定 開會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1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 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檢附型式認證申請書及檢驗報告等文 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 之型式認證證明。爰「檢驗報告」出具日期應早於或相同於「審驗申請書」申請日期。 二、 「檢驗報告」出具日期遲於「審驗申請書」申請日期者,驗證機構應請申請審驗者或受委託 申請審驗者修改「審驗申請書」之申請日期,並於修改處蓋章後,驗證機構始得受理申請 審驗。 三、檢驗報告及測試報告應詳細記錄其修訂歷程。驗證機構辦理審驗工作應注意檢驗報告及測 試報告之測試日期及發行日期(出具日期),與「審驗申請書」申請日期之合理性。 四、相關切結書之日期,均不得遲於審驗合格日期。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提案編號:11011479 □低功率射頻器材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提案主旨 PLMN ALL技術規範6.11規 定,測試儀器讀取IMEI號碼 並記錄,申請者須提出IMEI 唯一保證書。若是終端設備 具有多組IMEI號碼或是後續 增列號碼時,是否得提出 IMEI唯一保證書即可,不必 每組號碼都經測試儀器讀取 並記錄?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開會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一、電信終端設備具多組IMEI之TAC號碼時,應提出IMEI唯一保證書並填具其IMEI之TAC號碼範 圍,且檢附GSMA之TAC號碼等證明文件,其檢驗報告應包含其中一組設備樣品經測試儀器讀 取的完整IMEI號碼。 二、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若需增列IMEI之TAC號碼時,應提出IMEI唯一保證書並檢附 GSMA之TAC號碼等證明文件,及換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構辦理換發審驗證明,得無須每組 IMEI號碼均經測試儀器讀取並記錄。其審驗證明應登載前揭原具及增列IMEI之TAC號碼。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低功率射頻器材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1011480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 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 建議 (解決 方法) 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二條 系列產品:指不變更 二個不同射頻硬 原申請者,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審驗合格電信管制射頻器 體之低功率射頻 材: 產品: (一)不變更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 A 產品硬體具備 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射頻功能,僅變更天線、外觀、 2.4GHz WLAN/BT、 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配件、廠牌或 型號。 5GHz WLAN、2.4GHz (二)不變更射頻硬體,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 Thread、Ethernet 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 port; 2. 同辦法第十三條不同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 B 產品硬體具備 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2.4GHz WLAN/BT、 應分別申請審驗。 5GHz WLAN。 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不變更原 申請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A 與 B 產品的廠牌 一、僅變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 型號相同,電路板 供應方式、配件、廠牌或型號。 也相同, 但 B 產品 二、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 的電路板未銲 頻寬或頻道數。 (裝)上 2.4GHz 3. 第四十六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10105171 主旨: Thread、Ethernet 1. WLAN 模組[SISO 1TX/1RX] 由 2 antenna port [diversity] port 相關零組件。 變成 1 antenna port 時,兩張 WLAN 模組的廠牌、型號、頻 廠商詢問能否器 道、輸出功率、調變技術皆相同。但 1 antenna port 模組 RF 材名稱不做區別? Switch IC 移除,請問是否以系列方式申請審驗。 能否 A 產品與 B 產 2.[2.4G/5G] WLAN 模組變成只有[2.4G] WLAN 模組時移除 5G WLAN Filter IC 但 WLAN 模組的廠牌、型號都相同,請問是否 品都取一樣的器 以新申請審驗此案。 材名稱、廠牌、型 結論: 號? 1.若產品廠牌和型號相同,NCC 同意得系列申請,但是產品名 例: 稱要區分說明 A 產品:器材名 例如 產品名稱: WiFi Module (2 antenna port) 原案 稱:無線智能中控 產品名稱: WiFi Module (1 antenna port) 系列申請(系列 ID) 主機,廠牌:AAA, 2.若產品廠牌和型號相同,NCC 同意得系列申請,但是產品名 型號:BBB; 稱要區分說明 B 產品:器材名 例如 稱:無線智能中控 產品名稱: WiFi/Bluetooth Module (2.4G+5G+BT4.0) 原案 產品名稱: WiFi/Bluetooth Module (2.4G+BT4.0) 系列申請 主機,廠牌:AAA, (系列 ID) 型號:BBB。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一、案關二款器材具不同射頻硬體,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之系列產品 型式認證範圍,爰該等器材應分別申請審驗,各核發 1 張不同審驗合格標籤之型式認證證明。 二、查該辦法並未規定禁止不同器材使用相同之器材名稱、廠牌或型號,惟為避免消費者誤解,爰案關 二款器材應使用不同之廠牌或型號申請審驗。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低功率射頻器材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1011481 相關文件 提案建 (需註明文 議(解決 件或檔案之 方法) 名稱) 一、貴會於 109 年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 有關低功率射 一致性會議第七十八次會議第 11001471 提案編號之 頻電機器材依 結論 (略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審驗證明者 電信法所列 進入市場時,應依所揭技術規範規定,標示正體中 LP0002 技術規 文警語,惟考量原依電信法公告技術規範取得審驗 範取得審驗證 證明之廠商變更為「正體中文警語」標示之時程, 明者,產品使用 以原依電信法公告技術規範規定之「警語」 ,得標示 手冊應標示之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中文正體警語 內容,建議仍得 二、電信管理法所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法第 十三條第 10 項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取得審驗 依原電信法所 證明者,於相關技術規範修正,並限期重新申請審 列 LP0002 技術 驗時,應申請重新審驗。」 規範指定之文 字內容標示,祈 三、電信管理法所列之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公告下稱 新版 LP0002 技術規範) 第 貴會考量。 3.8.2 條 (略以) 使用手冊應標示警語: 「取得審驗 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商號或 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 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 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 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 信。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 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四、電信法所列之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 二、十四條及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民國 107 年 1 月 10 日公告版, 下稱 舊版 LP0002) 第 2.10.4 條 (略以) 使用手冊應標示警語: 「經型式認證合格 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 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 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 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 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 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 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 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 1 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 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 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 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 規。 六、考量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公告新版 LP0002 技術規 範時,並未要求原已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產 品應限期重新審驗。廠商似得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為由主張信賴保護,對原以舊版 LP0002 技術規 範審驗合格之低功率射頻產品於使用手冊標示舊版 LP0002 警語。 七、又考量新、舊版 LP0002 技術規範於使用手冊應標 示之警語內容差異僅引用之法律出處不同及部份文 字用語略微差異,故使用手冊標示 LP0002 舊版警 語,對消費者保護及於法律秩序及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管理上,尚不致有重大影響等疑義(因已於使用 手冊標示警語) 。 八、以上,為避免後續爭訟,爰請貴會能同意對低功率 射頻電機器材原依舊版 LP0002 技術規範取得審驗證 明,且產品於新版 LP0002 生效後並未有過任何變更 者,其產品使用手冊應標示之中文正體警語內容, 仍得依原電信法所列 LP0002 技術規範指定之文字內 容標示。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一、依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始得販賣:……二、依主管機關或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警語。 同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 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廢止其審驗證明:……六、未依 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警語。…… 二、另依 109 年 7 月 1 日生效之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3.8 規定,每一上市銷售之電機皆應隨 附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其樣本於申請型式認證時應隨申請書一併送審(草稿初稿皆可接受, 惟應於完稿時補送完稿複本)。使用手冊應包含所有必要之資訊以指導使用者正確的安裝及 操作該電機,內容包括:……3.8.2 以下文字「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 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 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 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 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三、查案關警語標示規定,係針對 109 年 7 月 1 日前「已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其 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 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 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 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及考量本會 109 年 7 月 8 日始發布「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109 年 7 月 15 日始公告訂定「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並追溯 2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 爰要求 109 年 7 月 15 日前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標示應變更 為前揭「正體中文警語」部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應標示前揭「正體中文警語」 。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3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提案編號:11011482 低功率射頻器材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 理由)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法) 依各驗證機 構與主管機 關討論之結 論執行 5G NR之設備原以NSA mode取得認證,後續商轉以OTA 方式開啟SA Mode,此種狀況下,是否應回原驗證機 構提出申請? 1. 若是,是否得評估驗證 power +- 2 dB.超過則重 新測試PLMN 12技術規範與相關測試項目?應檢附 告,商轉增加SA模式是採新案還是系列計費? 2. 若否,是否原認證僅須評估NSA或SA任一模式,商 轉變更模式皆不用回原驗證機構評估申請審驗?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一、5G NR電信終端設備支援NSA(EN-DC)模式及SA模式時,因NSA及SA僅為信令連線方式不同, 及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 ALL)之5G NR測試項目、限制值均依SA規定測試, 爰僅須以SA連線方式檢測5G NR測試項目。 二、5G NR電信終端設備原僅支援NSA,取得審驗證明後以OTA方式開啟SA,因僅支援NSA時業依 依SA規定之測試項目、限制值檢驗,爰以OTA方式開啟SA,無須重新申請審驗。 三、依PLMN ALL之7.1.1規定,5G NR介面之檢測程序、限制值採用3GPP TS 38.101-1、3GPP TS 38.101-2、3GPP TS 38.521-1、3GPP TS 38.521-2最新版相關規定者,應於檢驗報告記錄 採用之前揭3GPP TS詳細版本資訊。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提案編號: 11011483 低功率射頻器材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第 78 次一致性會議提 案 編 號 11001469 ~ 11001472 結 論 第 四 點:另依前揭規定,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 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標 籤、符合性聲明標籤、 型號或 「正體中文警語」 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 裝盒、使用使用手冊(或 說明書)或說明書。…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第 78 次一致性 會議提案編號 11001469 ~ 11001472。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第 78 次一致性會議結論關於產 品警語可不標示在本體之決議, 是否包含所有原本規定要標示在 本體的警語? 關於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 語」是否標示在器材本體之規 定,其來源與標示位置較複雜, 是否可彙總整理以方便廠商遵 循? 請參照下頁彙整之表 格。 請問產品如果採電子標籤顯示, 那麼外觀照是否仍要提供 NCC 審驗合 格 標 籤 樣式 之 照 片 檔?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應標示項目(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 正體中文警語),若標示有困難者,得依第 78 次一致性會議第 11001469 ~ 11001472 號提案處 理單之結論辦理。 二、前揭本體應標示項目若以螢幕或電子方式顯示其內容者,其產品外觀照片應包含以其螢幕或電 子方式顯示之內容樣式照片,並依第 78 次一致性會議第 11001469~11001472 號提案處理單之 結論提交其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標示內容切結書等文件。 三、相關標示規定,彙整如附件。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1 附件 應標示項目 型號 法規依據/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 本體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 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 (NCC logo 及 NCC ID) NCC 標章(NCC logo) 標示位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 本體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 包裝盒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LP0002,109 使用手冊(或說明 年 7 月 1 日版) 3.8.2。 書)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 經核准,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 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 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 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 得繼續使用。 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 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 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 之干擾。』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高增益指向性天線只得應用於固定式 點對點系統。』 『本裝置限室內操作』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LP0002,109 使用手冊(或說明 年 7 月 1 日版)5.7.9。 書)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LP0002,109 使用手冊(或說明 年 7 月 1 日版)5.12.3.2(3)(F) 書)或本體 本體或使用手冊(或 說明書) 『本器材須經專業工程人員安裝及設 定,始得設置使用,且不得直接販售給 一般消費者』 『為維護隱私權,請妥適使用』 『經審驗合格之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 備,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 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 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之使用不得影響 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 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 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本機限在不干擾合法電臺與不受被干 擾保障條件下於室內使用。』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附表七切結書 審驗一致性會議之提案單第 09807108 號 本體、使用手冊(或 結論 2.4GHz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RTTE01,109 年 7 月 1 日版) 4.6。 說明書)及外包裝盒 使用手冊(或說明 書) 2.4GHz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RTTE01,109 年 7 月 1 日版)表二。 本體及外包裝盒或 使用手冊(或說明 書) 『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 2 本體、外包裝及使 應標示項目 法規依據/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ALL,109 年 9 月 25 日版) 8.1。 2.4GHz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RTTE01,109 年 7 月 1 日版)表二。 標示位置 用手冊(或說明書) 本體及外包裝盒或 使用手冊(或說明 書) 本體、外包裝及使 用手冊(或說明書) 『電波功率密度 MPE 標準值:____ 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 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 ____mW/cm2,建議使用時設備天線至 ALL,109 年 9 月 25 日版) 8.2。 少距離人體____ 公分。』 『SAR 標準值:2.0 W/kg,送測產品實 測值:____W/kg。』 『功率密度 PD 標準值: 1.0 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____ mW/cm2。』 SAR 標準值 1.6W/kg;送測產品實測值 2.4GHz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為:____W/kg (RTTE01,109 年 7 月 1 日版)表二。 『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附表五切結 書(適用具顯示面板之 3C 商品) 外包裝或使用手冊 (或說明書) 設備本體及使用手 冊(或說明書)及外 包裝盒 『(一)視力保護注意事項:使用 30 分鐘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附表五切結 請休息 10 分鐘。 書(適用具顯示面板之 3C 商品) (二)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 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使用手冊(或說明 書)及外包裝盒 3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提案編號: 11011484 □低功率射頻器材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 (需註明文 議(解決 件或檔案 方法) 之名稱) 移動式行 動通訊終 端設備 PLMN ALL 第 6.6.2.1 節 要求評估 送測產品 的電波功 率密度 移動式行動通訊終端設備 PLMN ALL 第 6.6.2.1 節要求評估送測產品的電波功率密度 (MPE), 不同操作頻段有不同 MPE 限制值;第 8.2.2 節要求移 動式終端設備須標示 MPE 警語。 以下表為例, 請問應標示的 MPE 警語, 是以那一個為主? A. 以最大 MPE 實測值之頻段為主? (即 band 78 的 MPE= 0.126978 mW/cm2 ; 「電波功率密度 MPE 標準值 : _1.00 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_0.126978mW/cm2,建議 使用時設備天線至少距離人體_20 公分。」 B. 以實測值最接近限制值之頻段為主? (即 band 28 的 MPE= 0.067878 mW/cm2 「電波功率密度 MPE 標準值: (MPE), 2 _0.35 mW/cm ,送測產品實測值:_0.067878mW/cm2, 不同操作 建議使用時設備天線至少距離人體_20 公分。」 頻段有不 受測產品的電磁波曝露量(MPE): 同 MPE 評估距離 送測產品最大實 MPE標準值 頻段 限制值, 測值(mW/cm2) (mW/cm2) 屬性 (MHz) (cm) 請問應標 700 20 0.067878 0.35 Band 28 900 20 0.03413 0.45 Band 8 示的 MPE 1800 20 0.062622 0.90 Band 3 警語, 是 2100 20 0.064081 1.00 Band 1 2500 20 0.09544 1.00 Band 41 以那一個 2600 20 0.066947 1.00 Band 38/7 為主? 3500 20 0.126978 1.00 Band 78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一、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揭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 端設備之不含內部及電路板照片之檢驗報告等審驗相關資料,以供消費者查詢。為避免消費 者誤解檢驗報告之 MPE 實測值與限制值,MPE 標示應為該設備所有頻段中之最大 MPE 實測 值及該頻段之標準值 。 例如 : 本提案單之 MPE 實測值 , 最大 MPE 實測值為 0.126978 mW/cm2 及該頻段為 3500MHz 之標準值,爰其本體、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外包裝盒應標示 「電波功 率密度 MPE 標準值:_1.00 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_0.126978mW/cm2,建議使用時 設備天線至少距離人體_20 公分。」 二、自 111 年 1 月 17 日起取得審驗證明者,應符合前揭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