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記錄
日期 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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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記錄
開會時間: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 :謝簡任技正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簡勝隆(02-86488058 分機 625)
DVI 宣告事項:
1.顯示器產品如具 DVI 介面應歸屬 [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CCC8528.21.90.00-3B or-3A (B 為 LCD or PDP 等,A 為 CRT 式) 。 2.原以 8471.60.90.90-3 取得證書者,如具 DVI 介面者,廠商可持正本證書(不需 繳費)進行號列變更。 3.舊有證書直接辦理號列變更者,或系列增報者仍可以用至證書有效日期,但不 可再辦理延展申請。 4.於 95/3/31 前,新案件申請仍可以舊有符合評鑑模式方式(模式二+三)並以 CB 轉安規報告方式,惟號列需為 8528.21.90.00-3,但 95 年 4/1 起即需依原對其 他彩色影像監視器之申請要求辦理。 5.如廠商原取得一張證書內含有 DVI 及 D-SUB 二類產品時,廠商欲分割為 2 張證 書時,可保留原證書 (D-SUB 機種),再以新案件申請方式把 DVI 機種提出新申 請,可僅附原證書影本取代需檢附之技術文件。 6.在 3/31 前如果以舊模式 (2+3)送件時,由於此段時間為緩衝時間,本局自動化 電腦系統將不會更改原設定,因此可請申請廠商配合以下做法: 甲、 申請書的號列仍打 8471.60.90.90-3 。 乙、 附上一張變更申請書, 內容為變更號列 8471.60.90.90-3 變更為 8528.21.90.00-3B。 7.此類產品歸屬 8528.21.90.00-3 後歸為影音類產品,雖依原公告 "多媒體產品 可選擇使用 CNS14336 及 CNS13438",但安規部份 95/4/1 起不可以再以 CB 轉發, 而 EMI TEST LAB. 需同時具本局影音類及資訊類指定實驗室資格 。

資訊安規(EMC)討論議題: 一. HP提案:
一般國際間在作安規認證時,僅會針對一次側部份的重要元件要求提供證書,SELV 部份 的元件若由廠商提供認證資料並列於報告內即已足夠 。 是否貴局也可考慮針對 SELV 較無 安全考量的元件僅需提供認證資料,不一定要提供證書? 決議:暫不決議,煩請HP公司蒐集CB相關技術文件資料,再研議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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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康舒科技提案:
1.我方電源供應器所使用的INLET (C14 type) 美規UL承認至250Vac/15A, 歐規TUV or VDE承認至250Vac/10A,但貴單位要求我們所使用的INLET也必須符合歐規承認至15A或 INLET廠商送貴單位申請"自願性產品認證"承認至125Vac/15A,請問此要求的依據為何? 是否有相關標準或公文可解釋? 2.歐洲國家電壓為高壓230V,台灣與北美地區電壓同樣皆為低壓110V,為何只接受歐規證 書而不參考美規的證書? 3.歐洲認證單位可接受低壓部份由UL認證250Vac/15A來cover,且已發CB給我們,貴局是 否考慮比照辦理? 決議:若成品(系統)之額定電流大於10A,則其所使用之inlet自不能只認證至10A。目前 我國國家標準係朝向IEC國際標準調和,且對於(C14 type)之inlet也已訂出認可 125Vac/15A規格之區域性差異。目前針對這種情況之inlet,可以申請自願性產品 驗證(VPC),或可隨產品測試(但依此種方式所得之inlet試驗報告只適用於同 一張證書之成品)。

三.台南分局提案:
依據92年7月17日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會議紀錄關於申請證書延展應檢附的資料: 若產品不變,須檢附產品相關的技術文件(技術文件請參考標準檢驗局「機電類商品實 施驗證登錄作業之Q&A」第3.7節型式、型式試驗及技術文件)。技術文件檢附方式比照 系列申請方式,與原申請案相同的文件,廠商可提出說明不再次檢附,但至少應附產品 外觀照片。上述情形為因應當時CNS13783-1 (有87年版及90年版)標準改版但測試方法 及條件不變而做成的決議,如今延展的情形大部份都是90年版的報告(符合目前公告版 次),且辦理延展驗證登錄時申請文件中的符合型式聲明書已提到生產時與型式試驗報 告之原型式一致,此類EMC的切結書、外觀照片等技術文件可否簡化不需再檢附? 決議:同意不需要檢附切結書、外觀照片等技術文件,回歸到延展相關作業程序、辦法 之規定。

四. 程智科技提案:
由於台灣的 ambient noise 比以前更加惡化,BSMI 能否考慮接受電波暗室 3 米 RE 量測的方式? 決議:此議題由本組電磁科,召集國內學者及試驗室代表組成工作小組,加以研討,目 前暫不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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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ETC 提案:
1.同時具有 110V/220V 電壓輸入之產品,依之前決議(88 年 11 月 3 日會議記錄)對於 CNS 13438 的產品在 CLASS B 申請只驗証 110V 輸入,CLASS A 才同時驗証 110V/220V,請 問針對家電產品影音產品(CNS 13439)或家電產品(CNS 13783-1)是否可比照 CNS 13438 CLASS B 方式只檢測 110V ?或需驗証 110V/220V 後,找出 worse case 決議:110/220 必須同時驗證,檢附資科依據 90 年 6 月份技術會議決議第 8 點規定辦理。 2.依據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會議記錄決議 PDP 系列分法原則如下: (1)PANEL 尺寸不同分開申請。(2)可視畫面尺寸相同歸為一系列。(3)但主要電路設計 不同及畫面尺寸 16:9 與 4:3 等都須分別申請。(4)高壓控制線路不同分開申請。 請問:數位電視EMC 和 Safety 系列分法是否比照 PDP 模式辦理? 決議:同意比照 PDP 系列分法原則。

家電安規討論議題: 一.新竹分局提案:
1.關於省電(螺旋)燈泡標準CNS14125第6節標示“(6)安定器種類(E、EF或B、BF)、(7)光 源色或色溫其標示是否可以比照CNS691螢光燈管標示含在型號之內,還是要單獨另 外標出,提請討論。 說明:公司生產之省電(螺旋)燈泡將上述標示已含在型號之內,經委託安規實驗室試驗, 其型式試驗報告判定符合,且已申請驗證登錄認可在案,但經本局市場購樣送同一試驗 室試驗驗,其相同標示卻評定不合格。 決議:依 CNS14125 標準第 6 節標示內容規定,安定器種類須標示於燈泡本體明顯處,且 可以英文代號(E、EF 或 B、BF)表示。惟此英文代號,以及光源色或色溫應與型 號區隔,以免混淆。 2.關於火警受信總機之耐電擊試驗,前於85.8.14依檢台(85)二字第12614號函通知「於 CNS11039(火警設備用受信機檢驗法)第17項衝擊電壓試驗標準修訂公佈實施前,本 項暫免實施檢驗。」 ;惟查火警受信總機依據檢驗標準CNS8877(91年版)針對第13項 耐電擊試驗其引用CNS8874(火警探測器)第21節之規定,已訂出其試驗要求,提請討 論該函是否仍屬有效?如仍為有效,則是否適用於其他應施耐電擊試驗之消防設備 (如 探測器、中繼器等產品) 。 說明:本分局於審查報告時(包含火警受信總機、探測器、中繼器) ,發現有實驗室未執 行該項試驗(其依據為該函) ,亦有實驗室有執行該項試驗並判定,作法並不一致,容易 造成業者困擾。 決議:暫不決議,移至下次技術會議再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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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申請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試驗報告,除各別測試項目應有測試結果之判定(符 合/不符合/不適用)外,整份報告是否須有合格與否之判定?另製造廠場是否須(全 數)列於試驗報告中? 說明:依據 ISO/IEC 17025 第 5.10.2 每份試驗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資訊…(i)試驗或 校正結果,若適當時,具有量測單位。另目前有實驗室僅於試驗報告中以「製造廠場詳 如驗證登錄申請書」之方式展現。 決議:完整之試驗報告應包含試驗結果之總評(符合/不符合) 。製造廠場則不強制紀錄 於試驗報告中。

二.高雄分局議題: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 CNS14125 第 6 節標示之規定燈泡需於本體明顯處,以不易磨 損之方法標示:安定器種類…等。但業者反應,由於燈泡體積愈趨迷你,本體上要完整 標示,有困難之處,可否將安定器種類〝E〞標示於型號中(例如:EFGL25T/D、DES S-EE23W…) ,如型號中有〝E〞即可代表安定器種類,而不須再另外標示。或是單列〝E〞 字等表示安定器種類。 決議:同新竹分局提案 1 決議內容。

三.ETC 提案:
1.分離式空氣調節器的室外機由於可能會搭配不同的室內機,而成為數組不同的產品,以 致雖然室外機型號相同,但電氣規格卻有不同的情況發生,是否可在室外機中文標示以 全部整合的方式表示,將所有室內機的型號皆列於其上,再藉由室內機的型號,來判斷 該組產品的電氣規格。(如附件) 決議:與標準要求並無牴觸,可以此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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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5/01/16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家電類臨時提案:
議題1: 問題1:94年7月27日ㄧ致性會議2.3 在II類構造中,可觸及之內部配線是否亦需要求 為雙重絕緣,或強化絕緣(單層)亦可?可觸及之內部配線是否適用29.2對於 絕緣厚度要求(補充絕緣1㎜,強化絕緣2㎜) 決議1: 經評估確認其內部配線絕緣厚度能符合補充絕緣1㎜,強化絕緣2㎜之要求, 即可視為符合II類構造中雙重絕緣,或強化絕緣之規定。 問題 2:目前電毯類中可觸及之電熱線皆以不符上述要求,而要求雙層絕緣電熱線。 而現行公告測試標準 CNS 3765 90.8.1 版+IEC60335-2-17 2002 版,其中 IEC60335-2-17 2002 版之 29.3 The requirement does not apply to the flexible part. 而 CNS 3765 90.8.1 版並無 29.3 章節 , 而查閱 IEC60335-2-17 2002 版 第 4 頁說明此 PART 2 應搭配 IEC 60335-1 第 4 版本 , 即為 CNS 3765 94.9.7 版本,而 CNS 3765 94.9.7 版本之 29.3 章節即為上述決議中對絕緣 厚度之要求。而電暖足器公告測試標準 CNS 3765 90.8.1 版+CNS3765-81 93.4.20 版,PART 2 之 29.2 追加 要求不適用於包含加熱元件部分。 此兩類電器之可撓部位是否可以單層之絕緣(無厚度要求),通過強化絕緣之 洩漏電流及耐電壓試驗後 , 即可判定此部位符合第 8 章之防電擊保護之要求? 決議 2:依經濟部經標字第 09404606860 號公告,檢驗標準是以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 次為準,故產品若是依 IEC60335-2-17 2002 版個別標準測試,則其對應之共 通標準可參照 IEC 60335-1 第 4 版本,即為 CNS 3765 94.9.7 版本。產品若 是依 CNS3765-81 93.4.20 版個別標準測試,則其對應之共通標準則是參照 CNS 3765 90.8.1 版本。 議題 2. 94 年 12 月 21 日ㄧ致性會議宣告事項第 1 點:複合性產品,應先取得核判公文以 避免判定上之爭議。可否先就目前市面上已有之成熟產品先訂出判定原則。目前建議如 下: (1)冷暖氣機: CNS3765 +CNS3765-40 (免測 IEC60335-2-30 電暖器、IEC60335-2-80 電扇) (2)風扇式電暖器、冷暖二用扇: CNS3765 + IEC60335-2-30 +IEC60335-2-80 電扇 (3)全自動咖啡機(磨豆濾煮ㄧ體) : CNS3765 + IEC60335-2-15 +IEC60335-2-14 (4)全自動豆漿機(磨豆濾煮ㄧ體) : CNS3765 + IEC60335-2-15 +IEC60335-2-14 (5)多功能鍋(可油炸、可燉煮) : CNS3765 + IEC60335-2-15 +IEC60335-2-13 (6)電鍋(IH 電磁加熱型): CNS3765 + IEC60335-2-15 +IEC60335-2-9 (移動型)或 IEC60335-2-6(固定型) (7)電暖器附烘衣功能: CNS3765 + IEC60335-2-30 +IEC60335-2-43 被服烘乾機 (8)烘衣器附暖房功能: CNS3765 + IEC60335-2-30 +IEC60335-2-43 被服烘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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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電器僅有照明電器內部空間者(免測燈具標準),電器具有照明電器外部空間者(排 油煙機、烘碗機、浴室用通風扇):需加測燈具標準。 (10)開飲機附有烘杯功能: CNS3765 + IEC60335-2-15+IEC60335-2-5 決議:對複合性產品檢驗時之適用標準,經討論後修正如下: (1)冷暖氣機: CNS3765 +CNS3765-40 (免測 IEC60335-2-30 電暖器、IEC60335-2-80 電扇) (2)風扇式電暖器、冷暖二用扇(其風扇可單獨做為電風扇功能使用者): CNS3765 + IEC60335-2-30 +IEC60335-2-80 電扇 (3)全自動咖啡機(磨豆濾煮ㄧ體) : CNS3765 + IEC60335-2-15 +IEC60335-2-14 (4)全自動豆漿機(磨豆濾煮ㄧ體) : CNS3765 + IEC60335-2-15 +IEC60335-2-14 (5)多功能鍋(可油炸、可燉煮) : CNS3765 + IEC60335-2-15 +IEC60335-2-13 (6)電鍋(IH 電磁加熱型): CNS3765 + IEC60335-2-15 +IEC60335-2-9 (移動型)或 IEC60335-2-6(固定型) (7)電暖器附烘衣功能: CNS3765 + IEC60335-2-30 +IEC60335-2-43 被服烘乾機 (8)烘衣器附暖房功能: CNS3765 + IEC60335-2-30 +IEC60335-2-43 被服烘乾機 (9)電器若同時具有可供室內空間照明者(如同時具照明功能之浴室用通風扇…等 類似電器)須加測燈具標準。若只供電器內部或局部照明者(如排油煙機、烘碗 機、電冰箱…等類似電器)則以 CNS3765 相關標準評估,無須依燈具標準測試 (10)開飲機附有烘杯功能: CNS3765 + IEC60335-2-15+IEC603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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